医保专题
2018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 点击:113926
根据鄂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湖北省基本医疗一次性材料目录》和《鄂州市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相关要求,符合鄂州市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内的病种在我院住院期间的报销待遇如下:
2018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我院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80%,三特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品及材料)报销70%。
城乡居民二档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我院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65%,三特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品及材料)报销55%。